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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球友会app免费下载修订完善!最新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发布

  12月6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结合湛江市的实际情况QY球友会app免费下载,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修订完善《缴存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管理、资金缴存等相关业务,以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上述业务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市属和区属上述业务进行管理QY球友会app免费下载,公积金中心的派出办事处负责对相应县(市)属上述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以下依法在本市设立登记的单位(含驻湛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职工身份证年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负责单位。如果不予明确,则由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第十条单位设立登记在市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设立登记在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在公积金中心派驻相应县(市)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或区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在各县(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公积金中心派驻相应县(市)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注销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和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或注销。逾期未办理或原单位已终止的,由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四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在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1至2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简称“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获取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已发生变更的,可以直接变更相应的信息。

  第十六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暂时中止工资关系、离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职工工资关系恢复的,单位应当自恢复工资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第十七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在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封存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申请转入本人在本市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因公外派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和港澳等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暂时封存。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QY球友会官网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按与其约定的时间从与其约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两部分组成。职工缴存部分应大于等于单位缴存部分。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工资总额。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缴存人上一自然年度收入总额的月平均值。由缴存人据实自行申报。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以外,均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年7月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同一单位封存当月又启封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调整。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在此区间内,由单位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不一致。但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在此区间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可申请执行2个不同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二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低于5%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再次提交申请。

  第三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一年。期满后,仍需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再次提交申请。

  第三十四条单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期满后,单位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职工可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条例》发布之月前入职应补缴单位的,补缴起算时间自1999年4月起。

  (二)职工在《条例》发布之月后入职应补缴单位的,补缴起算时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公外派人员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

  第三十七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且应当按规定优先补缴。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应经职工本人确认后办理退款。

  已由公积金中心查证核实,确实存在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经联系职工本人及缴存单位均不愿意配合办理退款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办理退款。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监督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检查措施。并对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单位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有关信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及其职工在本单位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予以配合;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予以配合。

  职工死QY球友会官网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查询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复核。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申诉请求,由单位缴存登记或设立登记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派出办事处负责处理。

  职工与单位已就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协商达成有效协议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就同一事项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限期缴存后仍不整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位,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可将相关信用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规定的媒体、媒介或者网站、平台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2﹞1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2﹞12号)废止。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于2024年9月19日期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再次修订完善《缴存办法》。

  《缴存办法》依据上级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文件和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工作实际进行修订,修订后覆盖内容更全面,操作指引更细化,群众关注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更清晰、查阅更方便,公积金中心从业人员的行为更规范,有助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高质量发展。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文件。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通过我中心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按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2024年9月18日,去函向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行湛江中心支行等部门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2024年9月20日,邀请我市5名专家立法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进行论证评估,专家组出具了政策制定依据和实施主体合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各类风险可控的论证评估报告,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2024年9月29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征求印发文件的意见,各委员均签字同意印发该办法。2024年10月22日,经我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湛江市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审议稿)。2024年11月1日,报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复函(湛司函[2024]193号文)同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发布编号QY球友会官网为:“湛部规2024—32”。

  《缴存办法》共七个章节、四十八条,分别是总则、缴存对象、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账户管理、缴存方式和标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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